一是明确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有财产约定,但是应该履行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相同的法定程序,即要采用书面形式,若原有夫妻财产约定经过公证的,则要经过公证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是明确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原则上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应该协商一致,一方强行变更或撤销而不履行原有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法解释也应该明确在一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这种情形包括:夫妻一方因受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财产约定;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约定的;其他应该判决变更或撤销的。三是明确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不得假借变更或撤销行为逃避法定义务和合同债务,否则无效;夫妻财产约定经过变更或撤销后,对婚姻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依据原有夫妻财产约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或者是第三人对变更或撤销行为不知情,变更或撤销行为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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