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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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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时间:2013-11-18 09: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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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1)、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2)、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 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4、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2]。三、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现状及其必要性(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约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且包括婚前财产。约定的种类采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明确提供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约定,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婚姻法》18条规定的特有财产除外。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婚前财产,包括婚后部分财产。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二)、我国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必要性 夫妻财产约定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因婚姻状况的改变使夫或妻某一方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有利于调动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立法,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又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在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和提高弱势群体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再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助于各种复杂情况的解决。如涉外婚姻和港澳台婚姻的不断增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灵活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如:我国曾出现丧偶、离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增多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发生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如果采取约定财产制,就可以减少财产纠纷。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逐步完善,但还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在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存在缺失,具体表现如下:(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缺乏对基本原则的明文规定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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