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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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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处理的问题介绍 时间:2013-11-21 09: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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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二、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公房使用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酌情处理。公房使用权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哪方。

  2、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

  3、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4、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涉及到房产的分割,往往就会成为离婚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面对大额财产的分割,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公房使用权怎么处理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利益,为了更安全、保险地解决公房分割问题,为您争取最大化的利益,我们建议您向资深律师寻求帮助,他将指导您在每一环节的操作,为您免除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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