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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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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的展望 时间:2014-03-21 20: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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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婚姻法学研究的展望

  1.增加亲属制度。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离婚导致姻亲的终止;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为亲属。

  2.完善结婚制度。禁止一方欺诈对方;禁止重婚;禁止直系姻亲之间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事项由民政部门规定;对于不准结婚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发生婚姻效力,但若补办登记,则从双方均符合实质要件时起发生婚姻效力;一方还可以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必须由,也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可撤销婚姻适用离婚的规定。

  3.完善夫妻关系制度。夫妻之间拥有生育、住所决定、同居、忠实、家事管理和家事代理的权利或(和)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之外的财产属共同财产,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完善离婚制度。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代替感情破裂;若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经治不愈的,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也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若存在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受害方也有权请求赔偿;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用于离婚帮助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无住房居住的一方对婚姻住房有居住权,或者一方无房居住的,有房居住的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权了解或参与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大决定;法院在判决抚育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时,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5.完善父母子女制度。主要增加“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父母的亲权责任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

  6.完善祖孙和兄弟姐妹制度。祖孙之间享有继承权;规定扶养程度、方式和纠纷处理。

  7.完善未成年监护制度。应增加遗嘱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和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终止、临时保护人。

  8.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规定遗嘱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职责;其他方面准用未成年监护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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