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爷俩出车祸死亡后其财产应该怎样继承 时间:2014-01-22 14: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陈朝宪与其继女杨艳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陈朝宪的其他继承人为继承陈的遗产对簿公堂。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朝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陈的遗产。

  1986年3月,陈朝宪与前妻刘洁离婚,陈静、陈玲两个女儿随刘洁生活。1990年6月,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1988年11月出生)与陈朝宪再婚。2003年,陈朝宪与李秀莲共同筹集资金修建了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的房屋。2009年4月,陈朝宪与杨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陈朝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静、陈玲因与李秀莲就陈朝宪的遗产(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陈朝宪留下遗产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份额。

  李秀莲认为,与陈朝宪在车祸中同时死亡的杨艳对陈朝宪的遗产也有继承权,杨艳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秀莲来继承。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的楼房价值为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朝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遗嘱或遗赠,故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秀莲系陈朝宪的妻子,陈静、陈玲系陈朝宪的儿女,李秀莲、陈静、陈玲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0年6月陈朝宪与李秀莲结婚时,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与陈朝宪共同生活,陈朝宪与杨艳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杨艳也是陈朝宪的女儿。

  杨艳与陈朝宪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且杨艳与陈朝宪各自都有继承人,陈朝宪是杨艳的继父,辈分不同,依照法律规定,推定陈朝宪先于杨艳死亡。对讼争房屋中陈朝宪享有的份额,杨艳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朝宪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为50%即36万元,应由李秀莲、陈静、陈玲、杨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36万元÷4人=9万元。因杨艳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李秀莲继承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答复  下一篇:大陆与香港无效婚姻的异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