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新规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 时间:2014-09-29 22: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适应时代发展

  个人声明替代单位证明

  结婚登记要有单位证明,这是旧条例所规定并沿袭多年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取消了出具“单位证明”的规定,代之以个人签字声明。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要求单位证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我们处于市场经济时代,许多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都没有稳定单位或者职业,让他们出具单位证明是不现实的。新条例要求登记申请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等,这些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等要求。杨大文说,新条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由强制变自愿

  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此前,“婚前检查将被取消”成为媒体争论的热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记者也没有找到“婚前检查”内容。但是,杨大文教授指出,此前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杨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是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加大管理力度

  婚姻登记多收费要处分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加大了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约束。新条例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多收费和附加其他义务。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行为的,也要受到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不具备结婚条件婚姻的法律认定  下一篇: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