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离婚法律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 时间:2014-01-14 09: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同居】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

  “同居”是被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排斥的,为什么老年人群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样一种再婚方式呢?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曾对此做过调查,老年人再婚登记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双方的子女,而原因不外乎四条:财产、继承、赡养及安葬。第一,从老年人的角度看,是因为许多老年人怕将来一方去世后,在财产分割上产生纠纷,同时也担心百年之后无人赡养。他们认为,如果对方先于自己去世,自己又因婚姻问题“得罪”了子女,可能会陷入无人照顾的困境。无奈之下,老年人只能委曲求全,选择“非婚同居”生活这种折衷的再婚方式。第二,从子女方面讲,子女对遗产问题比较担心,但是多数子女认为,只要“肥水不流外人田”,一切事情都好说;此外也有子女觉得平白无故地加重了赡养的负担,心里别提有多别扭。因此子女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选择也就给予了默许。第三,百年之后的安葬问题也是矛盾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引发过不少纠纷,因而安葬问题也成为老年人做出再婚选择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如何看待“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两点:第一、正如前文所述,老年人再婚登记的最大障碍是子女的反对。因此,老年人同居涉及复杂的人情、社会因素,是缓和家庭矛盾的一种妥协。从某个层面上来说,它的存在是合理的。第二、老年人同居有别于年轻人的同居,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非婚同居”来妄加评议,伤害老人们的心。1.老年人同居和《婚姻法》提到的非法“同居”不是同一概念。法律禁止的同居仅仅指有配偶者的同居行为,而且这个同居包括“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一个完整的内容为特征。而无偶老人同居多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生活,性不再是婚姻生活的主要部分,也不具备生育这一功能,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性,法律不予干涉,只受道德范畴的约束。2.老年人同居是完全区别于青年同居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对老年人同居我们要充分理解,加强引导但要顺其自然。青年人同居多指恋爱中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所谓”试婚”。这种同居方式虽然以感情为基础,以婚姻为目的,但多属个人隐私。法律虽然不予以禁止,但由于其内容上完全等同于婚姻生活,受社会管理、计生监督等多方面的约束,对青年人的一生都造成诸多影响。而同居老人一般都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手续。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选择并不能一劳永逸,它在缓解矛盾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首先,非婚同居的形式,使老年人再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男女老人双方在生活上的积极磨合,合就成不合则分的心态,使再婚失去了一个患难以共的感情基础。其次,这种“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一旦一方去世,由此带来的诸如经济、赡养等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别无他法。第三,“非婚同居”不利于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由于女性老人的寿命长,往往同居到最后还是男性老人要先离开人世。女性老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儿”的起居,在“老伴儿”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了护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第四,老年人同居现象对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需要的手段  下一篇: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的分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