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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法定离婚条件 时间:2014-08-31 00: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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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法定离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感情破裂的情形,除已经构成犯罪的以外,其余的情形在当事人一方取证的过程中都比较困难,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不小的难度。之前在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无法证明以上情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后一般都会能够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有时候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一定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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