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涉外离婚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涉外财产案例 时间:2014-09-29 23: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本案中,原告男方宋某为美国永久居民,其通过网上征婚与被告赵某相识,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二人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实现在美国的共同居住。前不久,宋某委托律师提出离婚。在审理中,赵某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提交了在美国形成的证明文件。但是,她只提供了中文译本,没有附带其他证明文件。

  东丽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形成于美国,但其却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证明手续,所以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而对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之所以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不了解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定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符合要求而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官为此提醒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因家庭暴力美女提起涉外婚姻诉讼  下一篇:2015年涉外协议离婚办理条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