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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性质 时间:2013-08-07 10: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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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的性质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兼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它一般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就是夫妻财产协议公正的理论根源,而夫妻财产公证又有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协议公证两种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一般是指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那么,到底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一种怎么样的制度,本人认为它具有下面性质:

  (一)身份性与财产性的统一。作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形式上为双方协议,但区别与一般人的财产协议,因为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必须为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那么年龄是否要达到结婚年龄,17岁甚至17岁以下能否作词公证,一般认为必须双方达到法定的婚龄。另外,做完公证后如果没有结婚,而是令觅他人结婚,那么是否自动失效?答案是肯定的。另外,是它具有财产性,必须体现财产内容,单纯的约定忠诚义务,永不变心的爱情誓言可否公证,就此而言仅仅是双方的一种道德互约,但不属于婚前财产公证。对于财产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为共有,亦可以约定为分别所有。

  (二)自愿性。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该行为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且财产范围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三)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另外,亦可以约定将来的收益的归属,也即夫妻AA制,对于一揽子公证是否可行,如规定将来的财产各归各,其实并不可行,所以一般仅对具体明确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但对于准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全为共有时,笔者认为应该是可行的。

  (四)合法性。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准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对于那些借公证逃避个人债务的应不予受理,从法律上讲除非第三方知情,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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