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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3-10-31 08: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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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意义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而言,为预防结婚后又离婚或者借结婚骗取财产有很大的意义,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1)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婚姻法等法律的宣传,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过程同时也是未婚男女了解婚姻法、物权法的过程,让他们了解法律,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明确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一般而言,未婚男女双方在决定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解读《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使其充分意识到现代人应该懂得独立、自尊和自强的道理,促使其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以本做事,各尽其责,保持家庭的和睦。这样,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婚前财产公证某种程度上就在考验双方的感情,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就说明双方的态度是坦诚的,对婚姻是谨慎和认真的,表明夫妻感情并不是建立在金钱之上。自愿性就在于此,既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共有。这样,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部分质疑就迎刃而解,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偏向哪一方,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对于财产的规定仅为以后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依据,而并不否认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自己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进行约定和处理。

  (2)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对将来财产的约定,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无可置疑,男女结婚主要是自己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但是能否结成婚,双方父母却取到很重要的作用。父母亲一方购房给自己的子女,往往仅愿意给夫妻一方,害怕一旦结婚后破裂,会损失一半的财产。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的财产特别是房产进行了明晰,强调夫妻存续期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的规定符合夫妻一方父母的意愿,但是遭受到很多的质疑,有人认为这是偏袒富人,也有人认为这鼓励离婚,找第三者,因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离婚时净身出门,其实,这种规定并不排斥夫妻之间原来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比如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便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与顾虑。再比如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的理想选择。

  (3)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通过对财产权的明晰,有利于人民法院快速处理纠纷。每一项制度的设计,都有相关的预期,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欲结婚的一方对将来财产的支配建立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不明晰,还需要法官根据证据进行判断,但是假如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进行明确,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总之而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明晰财产归属制度可以让未婚男女在结婚之前更理性看待婚姻,更多的考量感情因素而非金钱因素,同时有适当照顾对方的感受,通过约定给双方一种合理的预期,从而减少夫妻之间的摩擦,也避免离婚争议中财产分割的困难。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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