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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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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你必须知道的三个问题 时间:2012-10-15 15: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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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因女方怀孕而影响?

  离婚律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婚姻关系对待。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与审理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前者无需调解,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予以解除。而离婚案件中调解则是必经程序,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和好,也可能是双方离婚。而且离婚之诉中,如果女方怀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应因女方怀孕而有例外情况出现,仍应继续审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3.《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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