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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领养方式 时间:2013-11-27 10: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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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知识】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领养方式

  1、自愿认领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可以通过板栗户籍登记手续,也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认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初十子女的出省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记录即可。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亲或母亲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一方的同意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的同意。生父母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的同意。

  2、强制认领方式

  这种被强制认领的当事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的亲权应该自认领时或强制认领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强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必须与被强制领养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否则,强制认领不可能成立。在我国的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和认领的诉讼时效,但有接受过这类的案件: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广东省医院认领女婴的案件,经过亲自鉴定,最终判决被告将子女领养抚养。所以我国至今的这种环境中应该尽快的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我国想完善这个制动的同时,可以结合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规定出一套具体的,完善的保障制度。如:(1)非婚生子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父母时,处于未成年的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组织在两年内行使其权利,如当时处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行使其权利,可以延期到成年后或可独立生活后,一年内形式去权利。(2)在非婚生子女不出生后其生父母认领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给付补偿费、抚养费、补偿费(非婚生子女在未满18周岁或可独立生活之前)。(3)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生父母单方面将其抛弃的,可以由抚养在其一年内,向对方提起认领。(4)有抚养能力和认领条件的拒绝无恙或认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认领无效方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母领养非婚生子女,在领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违反真实原则的情况下,认领无效。担忧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非婚生子女锁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定认领无效。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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