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权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未婚生子,现在离子是否要索赔抚养费? 时间:2013-12-30 14: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如何办理  下一篇: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