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权变更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模板 时间:2013-07-09 15: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当然,能够用协议的方式是最好了。以下为您提供一份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的模板,并探讨下变更抚养权后抚养费数额确定、探望权行使的问题。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男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__自 年 月 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男方__ 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于每年的12 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

  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针对以上的模板,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约定清楚抚养费的数额和计算、另外一方的探视权如何实施、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问题都比较细节和琐碎,如果略有草率,将可能为日后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夫妇变更子女抚养权后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读的。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因此,变更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实现方式有几种?

  目前离婚后孩子的探视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三、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中止?

  有关探望中止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原因  下一篇:变更抚养权后行使探望权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