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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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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后行使探望权的问题 时间:2013-07-09 15: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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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因此,变更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实现方式有几种?

  目前离婚后孩子的探视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三、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中止?

  有关探望中止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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