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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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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13-04-01 17: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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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由于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内容的长期性等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首先,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视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其次,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人,也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碍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这类案件的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当慎用。

  再次,如果是子女拒绝探视,应区别情况对待。探视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视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视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视,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意接受探视,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一种情况,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的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视。

  要从根本上解决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l.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3.在执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探视权案件是夫妻离婚后,矛盾延续的产物,因此,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就会进一步加剧矛盾,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过多的影响,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4.要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的还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对当事人最为了解,由他们出面做工作,当事人也容易接受,问题也容易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动员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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