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婚前财产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几种常见方式 时间:2012-08-28 09: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异者最关注的就是财产的分割。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大,在离婚房产纠纷中,房屋的问题又非常复杂,既有婚迁房又有婚后买房,既有一方买房也有双方都出资的;因此,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比较复杂。下面是离婚律师总结得几个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几个常见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1、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分享到:
上一篇:婚迁申请书范本及主要流程  下一篇:离婚售后房产的分割及特殊处理
相关文章